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四、

四、 严格监督责任

看守所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纠正意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纠正并反馈结果。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纠正,又不说明情况或者理由,也不按照程序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工作。派驻检察人员、巡回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检察发现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渎职。对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看守所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意见建议而不提出意见建议,应当通知纠正而未通知的,对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依法予以立案侦查的,以及对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不及时进行调查,造成工作失误或者帮助掩盖事实真相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