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