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