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