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由举报中心负责协调实施,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