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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2日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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