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