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