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