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