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暂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