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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3.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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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附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略,详情请登录司法部网站)

第三十四条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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