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附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略,详情请登录司法部网站)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