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暂予监外执行执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诊断、检查、鉴别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