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以内,书面通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并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