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