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运营、使用智能末端服务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对邮政普遍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