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 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 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