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高等学校要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