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