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