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