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