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