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