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