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