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