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