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