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