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影视话剧演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