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