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