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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障条件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施行《标准》的重要意义,把施行《标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施行《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锻炼项目相适应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保证施行《标准》所需的经费,把推行《标准》作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一并计划,一并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推行《标准》中的作用,培养和建立一支《标准》测试人员队伍,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十四条 推行《标准》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具备对伤害事故进行处理的设施和条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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