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四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四条 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监管局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