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农村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