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权重+经核定该地区试点城市奖励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权重=﹝(当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经核定全国试点城市奖励资金规模)÷(经核定全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全国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80%+上年绩效评价结果×20%。权重大于1时,按照1计算。小于或等于1时,据实计算。

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试点城市奖励资金规模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审核意见确定。

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