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