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