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