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