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