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