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