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本章处罚,同时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