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1个月。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6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12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