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