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