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