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