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